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管理,加大引进外国人才力度,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及广州工作管理及工资和生活福利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日语一对一外教的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聘请我校承担教学任务、合作科学研究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教师;在我校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的为短期外教,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为长期外教。
第三条 聘请外教的目的是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结构的国际化和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协助传授外国语言、文化和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外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改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外教的选拔、聘任、入境、居留及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外籍教师的外教教学指导、研究生教学指导、合作科研指导、工资支付与所得税缴纳、后勤保障、安全保障等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外教教师人选的推荐和外教教学、科研工作的安排、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外事和外教,并必须指定一名合适的专职教师作为外教联络员。
第二章 长期外教的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长期外教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25至60岁之间,身心健康。
(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从事反华活动或者损害我校利益的活动,不向学生进行宗教宣传,不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口语表达、沟通能力。
(四)承担语言类课程教学任务的长期外教日语一对一外教的费用,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合作科研任务的长期外教学英语,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2年以上高校相关专业教学经历,学术造诣良好。
第七条 长期外教的选拔采取聘任单位推荐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长期外教申请者须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个人简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任职单位推荐信、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招聘程序
1.每年12月31日前,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下一学年的《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任计划》(见附件)。
2.使用单位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推荐人选名单。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于次年2月底前发布招聘信息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应聘情况。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同用人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面试。
(五)使用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安排好下一学年的长期外教教学和合作科研任务。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于次年5月底前向拟聘任长期聘任的外教发出正式聘任通知,签订《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七)长期外教聘任期限届满前1个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根据个人申请、工作表现和实际需要,会同聘用单位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长期外教在聘任期间享受《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福利。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
(1)承担语言课程教学任务的长期外教每学期讲授课程不得超过4门;讲授1至2门课程的阿卡索,每学年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为576课时(平均每周18课时);讲授3至4门课程的,每学年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为448课时(平均每周14课时)。
(2)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合作研究任务的长期外教每学期讲授课程不得超过2门,每学年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为320学时(平均每周10学时)。
(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长期有偿外教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时长,在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范围内的,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同意,可以计入外教的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
(四)若多个单位同一学期使用同一外教,须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指导下统筹安排。
(五)使用单位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长期外教相关课程信息和教学要求。
(六)使用单位须及时帮助长期外教了解我校和单位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做好长期外教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外教联系人须协助长期外教及时完成与教学、考核各环节相关的具体工作。
(七)使用单位须为长期外教提供师生交流场所以及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资源。
(八)聘任单位要充分发挥长期外教在教学、科研、学科和专业建设、中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长期外教参与本单位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生活管理
(一)长期外教到校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住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做好长期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
(三)后勤服务管理处须为长期外教及时提供住宿服务。
(四)保卫处要做好校园长期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短期外教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三条 短期外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从事反华活动或者损害我校利益的活动日语一对一外教的费用:【管理规定】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不向学生进行宗教宣传,不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2)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口语表达与沟通能力。
(3)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称,具有两年以上相关课程教学经历,学术造诣优良。
第十四条 招聘程序
(一)聘用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或10月31日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下学期短期外教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包括使用目的、工作安排、资金来源等内容,并附拟聘用短期外教的个人简历、健康证明。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及时为拟聘用的短期外教办理预审审批手续,并代表学校向获准聘用的短期外教发出正式邀请函。
第十五条 短期外教在聘任期间享受《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福利。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
(1)短期外教在我校任教时间不少于2周,每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小时。
(二)短期外教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开设1-2门专业课程;
2.举办1-3次学术讲座;
3.指导学术研究。
(三)短期外教所讲授的专业课程如需在聘期内集中完成并计入正常学分的,聘用单位应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指导下制定专项教学计划,确定授课时间和教室学英语,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课程信息、教学要求和进度安排告知短期外教。
(四)使用单位须及时帮助短期外教了解我校和单位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做好短期外教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外教联系人须协助短期外教及时完成与教学、考核各环节相关的具体工作。
(五)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为短期外教提供师生交流场所和教学材料、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六)聘任单位要合理安排短期外教参与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中青年教师培训和国际化人才培养等工作。
(七)使用单位须按照“一方使用、多方受益”的原则日语一对一外教的费用,在科研处的指导下,做好校内宣传、邀请参加学术讲座、短期外教指导的学术研究等活动以及相关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八)短期外教到我校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情况简介日语一对一外教的费用,并附相关照片。
第十七条 生活管理
1.短期外教到校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住宿。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做好短期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
(三)后勤服务管理处须及时为短期外教提供住宿服务。
(四)保卫处要做好校园短期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长期外教工资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其学历、职称、学术水平、课程类型(语言课或专业课)、课堂教学工作量及合作研究任务等情况确定,并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短期外教的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使用单位、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酌情确定。
第十九条外教的工资和工作费用从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外教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外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材料的费用从使用单位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下列课程如使用长期外教其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不足以承担教学任务的,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并按学期缴纳费用:
(1)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MBA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
(二)其他学院提供的专业硕士学位、本科第二学位、本科双学位/辅修和各类辅导课程,以及其他创收性质的课程。
(3)其他高校为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供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上述长期外教有偿使用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外教该学期工资总额÷外教该学期授课总时长}×外教该学期授课总时长=外教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上述有偿长期外教的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从使用单位相关收入分成中支付,列入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外教专项资金;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从学校收取的国内相关学费总额中支付,列入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外教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使用长期外教承担超出其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的教学任务,须经外教本人同意,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相关加班费支付标准和分配办法由使用单位与外教自行协商,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外教。
第二十五条 我校外教所取得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外教病假、事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专任教师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外教的考核、奖励、处分及解聘,按照我校专任教师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外教在我校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保卫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使用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合作协议来我校工作的外教的聘任、管理和工作报酬按照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来我校工作的港澳台专家、学者和教师的聘任、管理和工作报酬等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商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商学院外教(专业)管理规定》(粤商学院函[2004]8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财经大学外籍教师使用计划
附录:
广东财经大学_______—_______学年外籍教师使用时间表
用户单位(盖章): 用户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序列号
学期
课程名称
教学
目的
课堂教学工作量
(小时/周)
课程地点
英语外教
#1
上个学期
二十
三水校区/广州校区
下一个学期
英语外教
#2
上个学期
下一个学期
英语外教
#3
上个学期
下一个学期
英语外教
#4
上个学期
下一个学期
日语外教
#1
上个学期
下一个学期
日语外教
#2
上个学期
下一个学期
基本
要求
1. xx名英语外教,个人资质如下:
(二)日语外教xx名,个人资格条件如下:
评论
外教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如合作研究)包括:
【注】本表电子版请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下载区”下载。
请填写此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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