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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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_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_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

第 9 号

现公布《大学接收外国学生管理准则》。此准则即刻生效。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部长  唐家璇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深我国同其他国家民众的相互认识与情谊英语,推动大学层面的跨国互动与协作,提升对海外学子招收及培育事务的标准化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等学府,是指得到教育部许可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提供全天候高等学术资格培训的正规大学;本规定所指的国际学生,是指拥有外国护照,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登记接受学术资格培训或非学术资格培训的外国人士。

第三条 高等院校招收和培育海外学子,需依照“深度变革,强化治理,维持水准,审慎拓展”的原则进行,确保规范有序,注重成效,稳步推进,提升效益。

接收外国学子的高校,需要配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居住环境,同时也要达到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准以及管理标准。

第五条 高等院校招收和培育海外学子,务必依照国家对外政策,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安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福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教育部全面负责全国来华留学事务的安排,制定相关接收外国学生的指导原则和措施,专门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运作,同时组织协调并引导各地及各高校开展外国学生招收工作,还定期检查各地和高校的外国学生服务管理情况以及教学水平。

教育部委派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承担国家项目外国学生的录取及相关事务的执行工作。

第七条 高校招收外国学生,需省市级教育主管单位联合同级外事公安部门核准,并向教育部报备。高校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学生,则由教育部核准。

第八条 省级教育机构,以及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部门,承担着区域内高等院校招收国际学生事务的统筹与监管职责。外务单位,还有公安机构等相关部门,则要配合教育机构与大学院校,共同推进国际学生的相关事务处理。

第九条 高等院校自行处理外国学生的录取、教学及日常事务。校方需安排负责人分管本校留学生事务;学校要依照相关法规制定留学生管理规范,同时设立专门负责留学生事务的部门或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大学院校能够给予海外学子学术训练及非学术训练。参与学术训练的群体包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学者和博士学者;参与非学术训练的群体包含:访问学者和研究员。

高等院校需要拟定招收外国学生的政策,公布相关的招生规定,依照规定录取外国学生。

高等学府招收海外学子人数不遵循国家招生指标控制,不受其约束。

高等院校需依照国家相关准则阿卡索,明确外国学生的费用项目,同时公示具体收费金额,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高等院校招收海外学生的学科需具备国际交流性质。若需为国际生另设新的学术培养学科,必须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核准。

申请我国大学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外国籍人士,需要满足相关资格,同时符合入学标准,必须拥有稳固的经济支持,并且有境内人士作为担保。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须对申请入学的外国学生实施资格认证、测试或评估。录取规范由该机构自主制定。针对以汉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开展汉语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高校自主选择外国学生入学,优先考虑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也可自行招收校际互派及自费的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能够招收经其他教育机构录取或转入的外籍学生,不过必须事先获得原就读学校许可。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旨在支持外国学生来华接受教育。

中国政府奖学金涵盖多种类型,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进修生等类别。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依据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中外交流的需求,拟定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学生的招生方案。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若领取中国政府的奖学金英语培训,须每年参与资格的考核。考核事宜由大学依照规则执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会依照法规暂停或终止其领取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以及大学院校,能够自行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专门针对国际学生提供奖励基金。中国企业、事业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个人,在获得大学院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后,也能够为国际学生提供奖励基金,不过前提是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附加要求。

第五章 教学管理

高等学府需依照整体教学方案组织国际学生的修习,同时要考虑这些学生的心理特质与文化背景来实施教学过程。只要能保证教学水准,可以酌情增减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 汉语及中国情况需为接受大学教育的国际学生设为必修科目;政治理论课须为攻读哲学、政治学及经济学学科的国际学生设为必修科目,其余学科的国际学生可申请不学。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在教授外国学生时,主要采用汉语作为基础教学语言。对于那些汉语能力未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相应的汉语强化辅导支持。

大学院校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以英语等非母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课程,这些课程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选择以外文完成学位学习的海外学子,其毕业论文的摘要部分必须采用中文完成。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安排外国学生参与教学实践与社会活动,需依据教学方案与中国学生同步进行;但在确定实践或实习场所时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务必遵循相关的外事法规。

高等学府理应依照授课需求,为海外学子配置应有的求学设施。国际生若需动用教学方案之外的资源或搜集额外资讯,须提交申请,并经学校依据既定章程和流程核准。

第二十八条 高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外国学生的学业档案,高校对外国学生实施停学或开除学籍惩戒时,需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呈报备案;倘若受此惩戒者系国家统一招生录取的外国学生,高校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照相关制度,向外国学生授予毕业凭证,包括完成学业证明、学习过程证明或学习中断证明,同时为获得学位的学生授予学位凭证,学校也可以应要求提供这些凭证的译文版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校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实施培养与监管。学校须引导留学生遵循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注重社会公德与风俗。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通常不安排外国学生参与政治性质的活动,不过能够让他们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事务。

第三十二条 大学应该支持、推动留学生们加入由学生团体举办的文娱项目;外国学生有权自主选择参与我国在重要日子举办的庆典仪式;当留学生们较为聚集的城镇或区域,相关机构与学校需要筹备有助于精神与身体健康的文娱项目。

学校准许外国学生校内建立社交组织,该组织须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作,听从学校指挥和监管。外国学生若要成立跨国界、跨区域的团体,需向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须尊重海外学生的民族风俗与宗教观念,却不予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地,校内绝对禁止展开布道及宗教集会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外国学生若获得学校许可,能够于校园内特定区域举办本国传统节日的庆典,不过活动不允许出现贬损或抨击其他国家的言论,也不得做出有悖于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大学需要为国际学生准备饮食和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同时要依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公布这些设施的使用规范。

第三十六条 外国学生求学期间不可以去工作、开店,也不得参与任何商业行为,不过能够依据学校要求进行兼职工作。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学生的社会事务,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大学院校需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妥善处理外国学生的社会事务。

第三十八条 外国学生能够在校外住,不过得依照规定去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完成注册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相关单位须确保外国学子顺利完成学业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并支持其参与社会体验,所涉费用应与本国学生持平。

第四十条 外国学生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组建团体、举行集会、组织游行、开展示威等行为,务必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章执行。外国学生在中国境内参与宗教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外国学生携带有关于个人使用的物品出入国境,需要依照我国的相关政策执行,确保物品符合规定,不得携带违禁品,邮寄物品时也需遵守相同的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学生通常需要用普通护照和带有“X”或“F”字样的签证来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在华留学时长超出半年的,需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教育机构的《录取证明》以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X”类签证;留学时间未达半年的,应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教育机构的《录取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F”类签证;以集体方式来华的短期学员,亦可凭授权机构的函电,申请“F”类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持有特别护照的人员,若携带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入境,打算进入大学学习或接受培训,需要通过本国外交单位开具公函,承诺在华学习期间不享受特权与豁免待遇,然后向中国省级以上外事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凭外事机构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签证种类为“X”或“F”;依据双边协议免签入境的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持有特别护照的人员,若需要进入大学学习或接受培训,必须更换为普通护照,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X”或“F”字签证;已持有普通护照但签证类型非“X”或“F”的人员,若打算进入大学学习或接受培训,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签证为“X”或“F”。处理相关人士的请求,外事单位与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采用JW201表或JW202表形式)、就读院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眷,若持有就读院校的接待函件,可向我国驻海外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获取“L”类护照,以实现来华伴随子女读书的目标。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就读院校的正式文书后,将为留学生伴侣办理证件的续期手续,该伴侣在中国境内的逗留时间,不应超越留学生居留许可的存续周期。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若在华学习时长达六个月或以上,须于限定时限内前往卫生防疫机构完成《外国人体格检查登记表》的核验流程。若无法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登记表》,则必须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健康检查。一旦经检查发现患有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入境的病症,须即刻离境返回祖国。

第四十六条 持有“X”签证的外国学子进入我国后新政是不是禁止外教上课: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你了解多少?,需要在三十天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国人居留证》的申请。在校学习期间,假如居留证里的信息出现改动,就必须在十天之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完成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学生如果需要转到不同城市就读,必须先回到原先的居住地,向当地负责出入境事务的公安机关提交转出申请。等抵达新的城市后,要在十天内,前往该城市负责出入境事务的公安机关完成转入申请。

第四十八条 外国学生若在求学期间需要暂时离开国境,务必于离境前完成再次入境的申请流程。倘若其签证或居留许可即将到期,但仍有继续在中国学习或居留的需求,则必须在许可到期日之前申请延长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第四十九条 外国学生完成学业、终止学业、中途离校或被要求离校后,务必依照规定期限离开中国境内。对于受到强制退学或取消学籍惩罚的外国学生,学校需立刻告知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收回其持有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中国逗留的时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非实施全天候高等学术培养的正规大学的教育组织招收海外学子,需教育部进行核准,相关的管理措施将另外拟定。

标签: 高等教育 留学生管理 奖学金制度 教学管理 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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